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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技术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自
检制度,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市政质监站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检查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政公用工程质
量和工作质量。基础、桩基、立柱、承台、桥板等主体工程以及路基、管线、隧道、涵洞等地下
工程在隐蔽前,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提供隐蔽工程初验单和技术资料,经市政质监站检查
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十条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承包商填报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会同建设、设
计和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组织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
业主和承包商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市政质监站核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经核验合格,由市政质监站确定质量等级,发给《建设工
程质量鉴定证书》,业主方可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测,必须由城乡建设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进行,由检测
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经营
范围生产。
  第十四条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纪录,建立产
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经过试验,砼预制构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
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五条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市政构配件,必须经市政质监站检查认可,未经
质监站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已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所用的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应定期送产品质量报表,
接受市政监站的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造成质量缺陷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
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法,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负责返修,
并报质监让备案。
  第十八条凡造成市政公用工程结构倒塌、明显倾斜、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桥
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影响设
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事故。
发生严重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质监站报告,并尽快
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
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质监站递交事故
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规定》处理。市政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政质监站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权
向各有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给予表扬或提请主管部门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可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业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责令其限期
纠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