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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督促、检查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查建设质量监理单位
监理人员的资格;
  (六)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投产前

须到质监机构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在收到申报后五日内,
对手续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九条

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件、资料;
  (四)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条件及概预算资料;
  (五)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核验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核验和抽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监督、

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

竣工核验,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
  (四)施工作业中间质量核验合格的证明;
  (五)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申请后十五日内,在建设(建设监

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验评的基础上,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并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混凝土预制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

生产,并根据质监机构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