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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
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
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
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
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
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
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
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 30 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
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
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
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
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
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
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