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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
审查业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属于竞选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法律

 

 法规

 

 

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竞选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个人和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
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
者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亦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
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
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体指导协
调。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主体勘察、
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可
以将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中非主体部分的某一专业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
计单位,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总承包方不得擅自将主体部分业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总承包方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
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
合同文本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勘察、设计和
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选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由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一)市级以上的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学馆、体
育场馆、医院、公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