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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
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的文件。
  2.0.1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
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
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
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
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14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
  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
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0.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 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 2 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
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
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
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3.0.7 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