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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向承包单位发出开

工令并报业主单位备案。如无特殊原因,开工令发出的日期不应提前或推

后。

2.2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按批准的承包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在实施工程

时进场并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检查和记录。

2.2.1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

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方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2.2 各种施工机械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2.2.3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

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2.2.4 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方补足进

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方要求

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征得监理认可。

2.2.5 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

出工地。

2.3 验收施工定线

2.3.1 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

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等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对无力消除的差错通过

业主予以纠正。

2.3.2 若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连续在两

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予以补充,一个点失控时可直接由承包方予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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