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
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
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
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中标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政府定价。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土地管理法
(2)土地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