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五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四)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
(五)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业能力证书;
外地监理企业应先办理进鲁、进枣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合同文本填写规范、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