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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
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 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

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
算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
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

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 的

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
不超过 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 送审工

程项目造价 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 项目核减(增)额 为基数按
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

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

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

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
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
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
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

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
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