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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期届满,发包人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竣工结算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催款函。

 

二、直接采用建设部示范文本不能当然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原则

《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以复函形式指出,以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 33 条不

能推定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 民一他字

第 23 号)

,认为 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不能简单

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3 “

条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

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 

偿。

因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出现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的表述,因此不能以推定的方式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的原则。

 

三、 以送审价为准 的法律实务
《解释》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以承包人的送审价结算的法律依据,为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提供了法律保

障,但是如果利用不好这个法律武器,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满足法律

 

 

规定的适用条件。本 认为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⑴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在专用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条款中明确写明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28 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工程价款

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中载明的价款为准。 这样的约定明确具体,适用《解释》第二十条是毫无疑

 

问的。

⑵考虑到承包人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能按照上述⑴的表述写明,可以在专用条款的 竣工验收与结算 条款

中写明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

⑶ 2009 年 1 月建设部对原示范文本做了大幅修改,推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可见,意见稿已经明确了审

核期,以及逾期不答复后果,填补了原示范文本约定不明确的缺陷,因此该版本正式推出后,根据该条款可

 

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2.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

在适用 送审价为准 的原则中,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根据文件可以直接计

算出工程造价。承、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的依据、计价方法、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等,没有约

定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

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

”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承、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没有约定,实践中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文件:⑴招投标文件及相关
资料,⑵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⑶工程竣工图纸,⑷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签证单,⑸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资料,⑹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⑺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⑻发包人预付工程

 

款明细表,⑼其他材料。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发、承包人施工活动的全部资料。
3.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经发包人签收

发包人签收是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的关键,在实践中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其需

 

注意的环节也不同:
⑴直接送达。如果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送达发包人,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制作好签收单,二是让有

签收资格的人签章确认。签收单上应当写明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名称及页数,并写明总造价等,并预留签收处
“原件共 X

页已收(签章人签名) 。签收单最好加盖发包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如果单位或者法

 

定代表人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收。

⑵ EMS 邮寄送达。如果发包人拒绝收取竣工结算文件或者仅收取竣工结算资料而不在签收单上签收的,承

包人可以采用 EMS

邮寄送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邮件详情单 内

件品名 一栏要反映出总造价,并尽可能地写明邮寄的材料和页数,并及时查询邮件的收执情况。如有必要

 

也可以请公证处对邮寄的材料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