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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一、为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计价活动中的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本规则。

三、本规则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外,尚应依
据以下文件:

(一)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三)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
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3

)。

(二)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2

)。

(三)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四)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 或 kg)。

(五)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立方米、平方米、米取小数点后两位;吨取小数点后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其他有关说明

1、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①子目中列有 (ⅹⅹ) 者,例如:2-3-1,钢筋混凝土方桩(10.1000)等,

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
应价目表基价。

②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

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

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2、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

规范的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
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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