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新法解读之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事先取得

行政许可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
意味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各地的法规对了劳务派遣公司的
设立程序做出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行政

许可制,即在进行工商登记前,要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是备案制,即在工商登记后要向有关部门给予备案。三是公

告或抄送制,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工商登记后,由工商登记部门
进行公告或将新成立的公司抄送给有关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开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限制,
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先行

许可规定,导致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泛滥。
按照新法的规定,设立劳务派遣的机构,首先要通过劳动行政
部门的行政许可。即设立劳务派遣的机构符合第 57 条第一款

的四项规定后,依法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行政审批后,才有资
格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总体来说,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首先要

满足行政许可的要求,其次企业治理还采取公司制,而非合伙
制等其他形式。
  【新法解读之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原则必须写进单位规

章制度   

3 l8 T1 }" b+ ~( q# _

本条是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是同工同权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强化了同工同酬的制度化保障,要求将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
权纳入到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系内,不因身份不同而出现差

别。劳务派遣工不仅应当与单位劳动合同工享受同等待遇,而
且应当享受同等的薪资调整政策。

二是强调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新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协议中应当明确劳动报酬,并同时明确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

者可据此知悉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

: R: r: U* ^' m3 B

     

! ]; M8 X4 a+ D

【新法解读之三性认定】首次明确劳务派遣三性认定标准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的规定,修改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

* F, e0 t+ b6 z7 S) @$ t

  一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劳

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企业正常用工形式的补充,目标在于解决企
业的临时性用工需求问题,坚决不允许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替

代企业常规用工。另外,新法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严格限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