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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团 体 之 间 建 立 的 也 是 劳 动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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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本案中曹某于音乐学院的争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纳入劳动合同争议
中处理。

这里有必要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一简单的回顾。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199

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作了
进一步的解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
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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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

 

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不在企业或 个体经济组织上班的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私人雇工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
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
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

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2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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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聘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类似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同样要受劳动合同法的
约束,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
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
他们也是以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注册的。因此
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招聘助手、勤杂人员等工作人员,也要依
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机关及其

直属的机构,能否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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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那些非公务员编制、非参照公务员编制的聘用职工、临时职工

2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第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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