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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

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 15 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

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

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

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

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

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

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

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

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

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

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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