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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

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五条  执行本规程规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

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

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一 ) 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

±1% ;

     ( 二 ) 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 ±2% ;

     ( 三 ) 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 ±5% ;

     ( 四 ) 温度的测量精度为 ±5℃ ;

     ( 五 ) 流量的测量精度为 ±2.5%;

     ( 六 ) 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 压力不大于 200Pa 为 ±1% ;

     2. 压力大于 200Pa 为 ±5% 。

     ( 七 ) 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 0.01s变化的信号。

第七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以上资格,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 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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