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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 8 年。
   (五)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六)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
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5 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6 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6 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7 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 8 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8 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9 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9 年;或取得相
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10 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 12 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15 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30 年。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
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
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审
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科目设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小时;专业考试分
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 2 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 3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