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
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
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3. 排水量限制
城市的下水管道输送污水的能力已接近临界点,许多城市还没有
污水处理厂。可以设想,与提高污水排放标准一样,将来也会限制排
水量。
4. 节省开支
1986
“
”
年北京市开始征收 排污费 ,每 1 吨水征收 80%水量的排污
费,每 1 吨水的排污费为 0.12 元,企事业单位若设置中水道设备可
免收排污费。
1987
“
”
年北京市开始征收 资源费 ,对新建房屋每天每吨水收取资
源费 1630 元。
二、中水处理适用范围
以洗浴废水、低浓度生活污水为中水的原水,经中水处理系统处理
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