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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

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规模
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高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
全混合厌氧消化器(CSTR)和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SR)。低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
升流式厌氧污坭床(UASB)和厌氧过滤器(AF)。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

施。原料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固液分离装置、集料池、调节池、沉砂池等;厌氧消化系统包
括厌氧消化装置、增温设备、保温设备、脱水设备、脱硫设备、贮气柜、检测仪器设备等;沼
气利用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供热设备、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等;沼肥利
用设施包括贮液池、沼肥加工设备、输送设备等;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场区消防、照明、给
排水以及标识等。

第十三条  国家对大中型沼气工程进行投资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

45%,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5%,项目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50%。
项目业主应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项目业主委托具

有农林业、环境工程或建筑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

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初步设计材料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
材料表和工程概算表等。项目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可研批复项目总投资的 10%以内。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组织审查和审批并报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林业局备案。初步设计材料报自治区林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局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大中型沼气工程实施年

度投资建议计划,经市审核平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经自治区审核平衡
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规模、

配套资金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项目业主的配套任务,确保地
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各市

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要及时转发下达各县(市、区)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

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影响项目
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

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