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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心理卫生、儿童营
养、培训指导科、妇科内分泌、生理产科、高危产科、MICU、新生儿科、NICU、中医儿妇等
专业。
  (2)医技科室及其他: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
醉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图书馆等。
  二、二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2)床位不少于 100 张;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4)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6.5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 
不少于 60 平方米。
  2.人员结构

(1)专业技术人员在 4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4 增加编制;
(2)配备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 80%。

  ①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不少于 8 人。
  ②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2。
  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之比为 1∶3∶5∶7,护师以上者占护理人
员总数的比率不少于 20%。
  3.科室设置
  (1)业务科室:
  ①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 ②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
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
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培训指导科、生理产科、
高危产科、新生儿科、中医儿妇等专业。
  (2)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
醉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三、一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住院床位数不少于 30 张;

(2)保健用房面积不少于 800 平方米,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3)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6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

少于 30 平方米。
  2.人员配备
  (1)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少于 2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3 增加编制;
  (2)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全院职工的 80%以上。
  (3)卫生技术人员中从事群体保健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30%。
  (4)有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