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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
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
(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