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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 工程 招标代理业

务。

 

 

 

  暂定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工程 招

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