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 工程 招标代理业
务。
暂定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工程 招
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