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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劳动法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

 

作人员,以及不在企业或 个体经济组织上班的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私人雇

工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
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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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除了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类似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同样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
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他们也是以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形式注册的。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招聘助手、勤杂人员
等工作人员,也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机关及其

直属的机构,能否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楷模,与那些非公务员编制、非参
照公务员编制的聘用职工、临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冲击最大的要算医院、学
校等传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过去沿袭已久的所谓聘用合同制,现在要换成
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离职后的处理事宜不再是靠家规了,而要依国法《劳
动合同法》,估计很多领导同志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在此可以大胆断言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会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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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第二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