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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

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