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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 咨询服务单位 )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

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

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

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

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

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

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