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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
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

 

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 。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
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

 

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
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

 

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
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
备案及其他手续的,

 

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
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