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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
师不少于 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