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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
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
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
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
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
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
(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
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
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
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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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料应按上述 申请材料内容 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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