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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内的档案,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

可借阅;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外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
阅。

6

利用者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见附录

五)

 

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借阅机密、绝密档案材料,需经

主管经理及

保密责任人签署意

见,

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借阅(见附录六)。

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确需外借利用者,须经档案公司领导批准。会

计档案借阅,不得拆散原卷册,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  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圈

点、勾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和随意复制、摘抄档案。

9

科技档案项目的腊底图、计算单、概、预、决算档案,概不外借;确需复

制件的,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

10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其中涉

密内容需抄录、复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内进行,利用者对涉密内
容要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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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利用者,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

拆散或损毁档案,不准拆卷、抽页,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加注、勾抹、涂改、圈划、污损
等,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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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阅国家密级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经

国家密级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并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查阅者应按规定及时清退档案,清退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

核对,如发现与原卷册不符,须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查阅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凡损坏档案和私自泄露档案内容,给国家、公

司(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不断总结开发利用档案的经验,

进一步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借阅流程见附录七

 

第三章 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使档案更好地为

社会和公司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保证档案安全。

第三条  档案室是保管档案专用区域,任何人不得在档案室内存放与档案管理无关

的物品。

第四条  档案柜(架)排列应与窗户垂直,柜(架)与柜(架)、柜(架)背与墙壁

保持一定的距离。

5

档案案卷按档案门类和载体进行各项目录编制规定(总目录、分类目录、

卷内目录等)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入柜(架),有序管理,不得任意挪动案卷的位置。案
卷调出利用或加工整理,

返还时

必须及时归回原处。

6

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

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7

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