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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 300 万

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总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
但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查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向合格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八)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核发监理招标合格通知书: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