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资质备案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已备案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日内向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已备案的人员不在本企业或本市从事监理工作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
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需增减或更换在厦执业相关人员的,应持相关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企业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资质备案备案手续的,依照《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市
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
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在履行职责
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现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企业,应于 2009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资质备案。新来本
市执业的监理企业,应在开展业务活动前依法及时办理资质备案。
附件:1、《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2、《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附件 1
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备案单位名称:
申请备案时间:年月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备案资料目录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 在厦管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五、 在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六、 在厦执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七、 在厦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八、 在厦管理机构组织资料

 

九、 在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十、 企业主要业绩一览表
十一、备案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