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12
C C
规划设计年限(20)
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
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
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
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
三年至五年。
13
A D
竣工验收以后(6)个
月送资料 我选 1 个月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城
市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
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
D D
省会城市所在地的总
体规划由(国务院)
审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城
市规划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
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15
B A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由(工程建设标准批
准部门)解释
实施 工程 建 设强 制
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
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16
D D
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实施 工程 建 设强 制
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
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7
A A 2005 年 的 土 地 证 ,
2009 买的房子,商铺,
到(2045)年截止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城
镇国 有土 地 使用 权
出让 和转 让 暂行 条
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8
B B
停工一年以上,需缴
纳(20%)的闲置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
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19
B B
大中型公用事业,必
须设置监理,投资在
(3000 万)以上
建设 工程 监 理范 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下列工程项目
20
B B
超越资质处以设计费
倍的罚款(1-2)
建设 工程 质 量管 理
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B B
新建城市居住区的绿
地率(30%)以上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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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半地下室定义
我选层高
民用 建筑 设 计通 则
GB 50352—2005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
23
C C
普通建筑物的使用年
限为(50)年
民用 建筑 设 计通 则
GB 50352—2005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24
B B
多雪寒冷地区机动车
纵坡不能大于(5%)
民用 建筑 设 计通 则
GB 50352—2005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2%,地面坡度大于 8%时宜分成台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