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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经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或考
试合格证)后,可以申请注册。考核、特许人员凭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通知办理注册
手续。

 

  第八条 注册师注册工作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
构)负责办理。具体职责为:

  1、一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初审;

  2、二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审查,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中已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注册手续;具有独立资格证书常驻勘察设计
单位,凡原部委已撤消的,其注册师注册手续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原部委尚存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简化单项注册手续
的外驻勘察设计单位由所属部委、所在省、市、自治区管委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同时取得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执业资格人员(其中一个资格必
须通过考试取得),可以在同一设计单位内申请双重注册。批准注册后可在两个专业范围
内分别执业。

 

  第十一条 按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定,一年办理两次注册手续。其时间为每年 5
-6 月和 11-12 月。我市交申报材料时间为 4 月和 10 月。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首次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书自
签发之日起超过 5 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申请注册报告,此报告由本人提交,单位加盖公章;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期应不少于两年;

  5、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该证明
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
为有效。如申请人注册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两年,还应追溯到前一个服务单位;

  6、县以上或深圳市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师两年注册期满,应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
业人员手册中);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
执业人员手册中);

  4、县以上医院或深圳市区(含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