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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受理程序审批后方可

离岗

休息;经批准的请

假单由考勤员于月底统一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视为旷工。

(2)普通职员(指一般管理人员、文员、车间工人等)请假三天以下,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核,相应分管副总批准。 

(3)经理(指经理、部长、主任、厂长等中层正职及相应的副职)及以上员工,请假三天
以下由分管副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初核,总经理批准。 

(4)副总级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请假,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须报集团总裁或董

 

事局主席批准。

(5)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员工,凭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复印件)

可申请产假,但必须提前十五天向集团办公室申请;集团办公室审核后,按上述程序办
理请假手续。

(6)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依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7)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请假,并事后补齐相应请假手
续。

第七条

缺勤处理

(1) 迟到、早退者,5 分钟以内每次扣薪 5 元,15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 15 元,30 分钟以
内的每次扣薪 30 元。全年迟到、早退记录累计达 15 次以上者,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
级、评先、提薪资格。

(2)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
工论。

(3) 无故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 0.5 小时以上的计半天旷工,4 小时以上的计
全天旷工。旷工扣发当天工资;当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天以上的,视作
《员工违纪处罚规定》规定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加班管理

(1) 公司提倡高效运作,严格控制休息日休假日加班,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
间内完成。休息时间加班的,原则上应予调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调休的,由员工所在部
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申请,经批准后,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2) 考勤纪录必须准确显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虚报加班的,以
《员工违纪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