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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
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
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
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

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
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