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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石料。在采购砂石料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砂石采矿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二、根据京建法[2001]134 号文件的规定,从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砂石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由

砂石料的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报表》,提交营业执照、砂石

采矿许可证、当地或本市法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

格报告等资料,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在

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布(网址:WWW.bjjs.gov.cn)。备案的

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备案单位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

 

应备案延续申报表》,可以延续备案资格。

    三、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大对所辖企业采购

砂石料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北京市铁路、桥梁、水资源和防

洪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砂石料进货情况的

检查,对有意识收购盗采砂石料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改正,对

批评、制止后仍然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采购

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 00 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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