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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2、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
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
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
3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
3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3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改造保
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为了严格规范安全征税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
35、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选择
1、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一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 为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5、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4%)的罚款;

7、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
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涉及建筑主

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