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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指导性、纲领性。
2.反应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3.高度的稳定性。
4.高度的权威性。

二、劳动权包括:

1.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2.自由择业权。
3.劳动报酬权。
4.休息休假权。
5.劳动保护权。
6.职业培训权。

三、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

三方原则

即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

定。

四、社会保险特征:

1.社会性;
2.互济性;
3.补偿性。

五、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劳动权;
2.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
6.培训权;
7.结社权。

六、根据解释的主体不同,正式解释分为: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七、所谓劳动法律关系:

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

(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事先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八、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互为对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