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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
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
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
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
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
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
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
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
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
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
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
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
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