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二条

 负责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主管科技情报、技术信息、技术档案、技术保密、计量、标准化、专利

等工作,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主持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主管科技外事

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技术

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权限

  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

止或纠正。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经理(厂长)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

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审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开支。

  第十八条

 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

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

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在决定下列问题时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

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条

 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大型企业还可设

置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健全技术工作系统,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企业所属各分公司

(厂)、工程处均应设技术负责人,接受总工程师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的科研、实验、技术开发部门,由总工程师领导。

第五章 任免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由经理(厂长)提名,其任免按企业副经理(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

步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

重奖。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行政

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设置总工程师岗位的其他施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

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 年 07 月 26 日 实施日期:1992 年 07

月 26 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