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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条款。
1.9 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
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2 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最迟在改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
(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

竣工验收、接受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

后注
1.27 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 的日期。
1.47 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

何变更。
1.48 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规定就施

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认明
1.53 书面形式

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
采用的书面形式。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

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