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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发给工资。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和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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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987 年 3 月 8 日)

第十五条    产假照发工资;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并应计算

工龄。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另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