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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3至5家不同
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管理能力的地区根据可扩大参保
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
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
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  目录
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
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 
  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
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
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