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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型监狱 l 0 0 0~2 0 0 0 人;

  2.中型监狱 2 0 0 l~3 0 0 0 人;

  3.大型监狱 3 0 0 l~5 0 0 0 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

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

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

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

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

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

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

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室;公共用房包括

会议室、干警文体活动室、干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

活动室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库、总监控室、电化教育室、

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检察院驻狱办公室等;

干警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监控室)、分监区教育谈

话室、分监区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等。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