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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 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

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表 3.0.1 

 

建筑分类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

 

超过 1000m 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

 

过 1500m 2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

 

档案楼等

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
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

 

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

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

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

 

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

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

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
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