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 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
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表 3.0.1
建筑分类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
超过 1000m 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
过 1500m 2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
档案楼等
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
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
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
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
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
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
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
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
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