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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

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高层建筑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
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
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

    

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

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

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

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


2.0.14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固定或活动的挡

烟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
垂壁。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采用耐

 

 

火极限大于

 

     1.50

 

 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

 

 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

 

 

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