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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国家建(委)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 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TJ16—74 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
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
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
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
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 10 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
工作方针,调查了 27 个大中城市的 200 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
总结了最近 10 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
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
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

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
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