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建(委)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87 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TJ16—74 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
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
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
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
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 10 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
”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
工作方针,调查了 27 个大中城市的 200 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
总结了最近 10 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
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
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
“
”
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
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