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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

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

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

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