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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

一、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

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

件和用地红线图。

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投资的

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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