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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对以下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限制: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
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A.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
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2)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② 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③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④ 留置的财产必
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
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担保法》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此,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
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
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
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3)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
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
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三)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

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规定: 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