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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

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业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

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风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

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客户 。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

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

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

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

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

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董事会要确保金

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

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 部门银行 ,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 流程银行 ,

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

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

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

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

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